出租人租屋代管委託書
不動產所有權人/委託人:
|
(以下簡稱甲方)
| |||||||||
受託人:
|
(以下簡稱乙方)
| |||||||||
□ 本委託書業已由甲方於中華民國
|
年
|
月
|
日攜回審閱,並已充分了
| |||||||
解本契約的所有條文。
|
□ 業經乙方逐條解釋本委託書所有條款,甲方已完全了解並自願放棄契約審閱權。
甲方提供不動產予以乙方,由乙方提供甲方代理管理(簡稱代管)之服務,於委託期間內甲方不得收回或另委託他人從事代管或代售,雙方基於誠信平等互惠原則,簽定下列條款並願共同遵行。
第一條:房屋所在地使用範圍(註:其他詳細之屋況、設備以附件房屋設備點交單為憑。)
房屋號: A2-35.02A
公寓 vinhomes Golden River Ba Son Quan1
地址坐落於: so2 duong ton duc quan1 TP Hồ Chí Minh 越南
|
第二條:委託期限
|
代理管理:自乙方完成租賃媒合後,依甲方與承租人簽定之租賃契約起始日起算共計 個月。
第三條:乙方服務項目
下列為乙方所提供的服務項目,亦為甲方授權乙方的項目。
1.代管服務:※出租時:代理與承租人簽定租屋契約、執行承租人遷入之屋況及設備點交。
※租賃期間:向承租人收取、催繳租金並匯入甲方之帳戶。
:屋況維護、屋內各項家具、家電、水電設備損壞叫修。
※契約終止:執行承租人遷出之屋況及設備點交。
:結算承租人應繳費用(水.電.瓦斯.管理等費用)。
※違約處理:處理承租人積欠租金、提前解約、不告而別以保障甲方權益。
:存證信函免費撰寫郵寄(不含法律訴訟服務)。
2.竊盜風險之歸屬:
本合約為乙方代理甲方處理與承租人之權利與義務,非保全契約,故不負擔竊盜之風險。
3.承租人積欠費用之處理:
如承租人於終止租約時發生①損壞房屋設備②提前終止租約需付違約金等情況,則由甲方決定是否依法向承租人求償,訴訟費用由甲方負責,乙方協助處理。
4.代收租金規定:
乙方每月將收到承租人的租金匯入甲方的帳戶。
如承租人拖延繳納,則按租屋契約相關規定處理以保障甲方權益。
第四條:與承租人訂立租屋契約之重要內容約定
1.租金:每月付款一次,採期初付款方式,如不足一個月以實際使用天數計算。
2.房屋.設備修繕:(參見房屋設備點交單)
1
第六條:終止本契約.違約之約定
1.契約生效日之約定:本契約簽立完成則立即生效。
2.終止本契約之約定:甲方首次委託於乙方出租前,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
約,但如乙方已完成收定金或簽立租屋契約後,雙方不得片面主張終止本契約。
3.違約之約定:如因違約造成承租人損失,則由違約的一方依民法、本契約及租屋契
約賠償承租人。
第七條:特別約定
1.甲乙雙方如有變更聯絡地址、電話、通訊方式、代理人、帳戶,須以書面.E-mail
或傳真通知另一方,避免影響自身的權益。
2.本契約如有未盡事項悉遵有關法令,並同意以本契約標的物所在之地方法院為本契
約有關事項之管轄法院,本契約壹式兩份甲.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。
3.甲方已充份了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條文一切的權利義務,甲方簽名: 。
第八條: 代管服務費
甲方同意每月提撥租金的10%做為乙方報酬為出租代管費,由乙方收取房屋租金並扣除代管費後匯款給甲方銀行帳號 (實際金額以匯款當日的實際匯率(越盾兌台幣))
2.『本人同意由受託人拍此標的物的照片作為廣告刊登使用。』
(甲方)
|
(乙方)
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
委 託 人:
|
(簽章)
|
受託人:
|
(簽章)
| |||||||||||||||||||||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
|
統一編號:
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
通訊住址:
|
公司地址:
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
聯絡電話:
|
公司電話:
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經紀人:
|
(證照字號)
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
轉帳帳戶:
|
銀行
|
分行
| ||||||||||||||||||||||
戶
|
名:
|
(與委託人關係:
|
) 帳
|
號:
| ||||||||||||||||||||
中華民國 年 月 日
留言
張貼留言